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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倒卖“奶票”为名专骗“饭圈”粉丝 法治课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黄牛”将担何责?

发布时间:2024-09-03 09:33:57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以倒卖“奶票”为名专骗“饭圈”粉丝 法治课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黄牛”将担何责? 

以倒卖“奶票”为名专骗“饭圈”粉丝

原标题:以倒卖“奶票”为名专骗“饭圈”粉丝

新华社发 商海作

“奶票”即在某选秀节目中,节目组设定粉丝可以购买赞助商的某款奶饮料,通过扫描印在瓶身的二维码,来为自己的偶像投票。她抓住粉丝心理,将购买“奶票”投票、垫付相机租赁押金等包装成一门生意。

如何让自己的偶像“c位”出道?不少粉丝选择砸钱,“奶票”也因此横空出世。“奶票”即在某选秀节目中,节目组设定粉丝可以购买赞助商的某款奶饮料,通过扫描印在瓶身的二维码,来为自己的偶像投票。有人抓住粉丝心理,将购买“奶票”投票、垫付相机租赁押金等包装成一门生意,骗取6人100余万元。近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追星追进了诈骗陷阱

2015年,孔某因打游戏结识了吴某并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吴某的朋友圈里时而晒为明星接机,时而出没在明星活动现场,这让作为追星族的孔某十分羡慕。

2021年1月,吴某在微信上主动联系孔某,说要向她介绍两个赚钱的项目。“第一个项目需要垫付租金从拍摄机构租用相机,然后租给粉丝,分期收取本金利息;第二个项目是先从经销商手中低价购买‘奶票’,然后再倒卖给选秀选手的后援团,从中赚取差价。我现在资金不足,先向你借点钱一起投资,到时候给你分红!”

有吴某朋友圈的人设铺垫,孔某爽快地答应了。按照吴某的许诺,租借相机每投一笔钱,每天会有280元的收入;倒卖的“奶票”每张以6.5元的价格买进、7元的价格卖出,每张“奶票”的转手时间一般为2至3天。

“吴老板的生意很大,跟着她肯定能发财!”孔某沉浸在吴某带自己发财的美梦里无法自拔,四处借钱投资吴某的生意,这其中大部分的钱款是孔某从父母、亲友以及一些网贷公司借来的。

为进一步获取孔某的信任,吴某一边转给孔某18万元作为归还的本金和部分返利,一边将一位明星粉丝后援会会长介绍给孔某:“这位林会长是负责倒卖选票的,你给我的不少钱我都打给了林会长。”后来,吴某通过微信给孔某发了一张该会长向孔某借款的欠条。在吴某的口中,还有不少人靠垫付相机押金、倒卖“奶票”获得高额返利。

一天,孔某发现林会长出具的借条上身份证号码少了一位,顿时起了疑心。后来,吴某返还部分利润给孔某后便再也联系不到。孔某去找了提供相机租赁服务的公司,却发现该公司的电话打不通,网络客服也联系不到。

孔某发觉被骗,于2021年6月报警。原来,被吴某欺骗的人不止孔某一个。

“饭圈”里发掘到不法“商机”

吴某2015年大学毕业后便参加了工作。跟很多同龄人一样,她很喜欢活跃在荧幕上的歌手、演员,后来追星行为愈演愈烈,逐渐发展成跟着自己喜欢的偶像四处拍照、接机等,她也因此认识了不少同样追星的朋友。

2020年起,吴某失去了工作。与此同时,她开始全力追星。最开始,吴某会将自己拍到的明星参加活动或在机场的照片有偿卖给一些粉丝或者后援会。在和一些明星的粉丝相熟后,吴某发现了商机:粉丝想拍偶像却发愁没有专业相机,一些拍摄机构空有相机但使用率不高。“网上不少人把相机挂出来租赁,但需要租借相机多天的粉丝常常不能支付那么多押金,如果我帮他们垫付押金,说不定能赚些外快。”

说干就干,吴某靠着在“饭圈”积累的人脉资源,很快做起了垫付相机押金的生意,并成功吸引到投资。

但不久后,吴某就发现租赁相机的商家倒闭了。本身就缺少收入的吴某突然手握大把资金,竟起了贪念。她一边不痛不痒地联系了几次租赁相机的商家,一边将这些资金占为己有。

拆东墙补西墙终撞南墙

2021年,“奶票”进入“饭圈”视野,吴某便以倒卖“奶票”当借口诱骗孔某等人,并持续将这些资金用于日常追星开销及挥霍,以及偿还部分外债。

到了2021年5月,网友上传的一段为明星打投倒牛奶的视频曝光。这个由粉丝买奶、打投明星、倒奶、再买奶打投而诱发的“产业”,迅速引发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随后,“饭圈”乱象被列入2021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治理重点。

吴某想到自己骗来的钱已经花了大半,决心一骗到底。面对孔某等人的连环催债,吴某一面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给被害人部分分红和本金,一面使用诸如后援会算账慢、节假日提现到账慢、转账填错姓名等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截至案发,除去退赔被害人的部分钱款,吴某分别从孔某等6人处骗取钱款100余万元。

到案后,吴某供述,她并没有把借到的钱用于投资,而是偿还自己的欠款及日常开销。“孔某她们找我要分红时,为了让她们放心,我只能先将她们转给我的资金中一部分当作分红转给她们。我介绍的那个粉丝后援会负责人也是假的,都是我自己假冒的。”

闵行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吴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治课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黄牛”将担何责?

日前,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北京警方围绕“黄牛”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景区、重点高校门票(预约名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旅问题,开展专项侦查打击工作。暑期以来,共刑事拘留62人、行政拘留117人。消息发布后,迅速引发公众关注。

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黄牛”将面临何种法律制裁?多位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上述行为通常被视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

“黄牛”将面临何种法律制裁?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付建指出,如果“黄牛”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黄牛”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且数额较大,可能触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同时,为谋取利益,“黄牛”使用软件帮助他人抢票,还扰乱了正常购票的秩序,触犯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亦表示,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黄牛”除了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将承担刑责。《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周垂坤同样指出,如果“黄牛”使用软件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同时,消费者在寻求代抢时往往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黄牛”,如果“黄牛”非法利用其个人信息或将其信息提供出售给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黄牛倒卖门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九林同样明确,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不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有的‘黄牛’为了快速抢票,使用或提供专门的软件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86条所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景点“黄牛”泛滥,亟需制定新法规规制

面对景区景点“黄牛”泛滥的情况,周垂坤分析认为,应当适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互联网在我国近年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法律规范明显具有滞后性。就规制‘黄牛’抢购软件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恶意软件的开发、制作和提供行为缺乏基本的规制手段,尤其在恶意软件的行业准入、制作者实名制、入市前的审查机制、违法者从业禁止等方面,相关法律措施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对售卖恶意软件、传授犯罪方法的相关网站、群组的巡查和处罚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周垂坤直言,合法的网络信息提供者、消费者等受害者随时都可以要求提供“黄牛”软件的人或非法侵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顶在前面,信息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巡查、处罚力度,就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仅仅在危害行为实施后适用刑法进行处理,不仅司法成本高,也往往为时太晚、于事无补。”

“可以考虑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周垂坤补充,“在很多案件中,不仅要处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人,也要处罚购买这种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黄牛’软件并多次使用,且谋取巨大违法利益的人,对其以《刑法》第285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不止于此,周垂坤表示,从非法经营罪的层面来看,首先从定性上来说,现行法律对于黄牛非法倒卖景点门票的行为,可以通过《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规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黄牛倒卖的是虚假门票,还将涉嫌诈骗罪。“从保持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说,不需要增加其他罪名来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其次,从针对特定行为的角度来说,目前多种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经营外汇类、非法放贷类、非法经营烟草类都有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但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黄牛倒卖门票类行为进行明确,故针对目前大量的黄牛倒卖门票以抬高价格,导致游客无法正常购买或预约门票,影响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行为。”周垂坤建议,可以考虑出台针对黄牛倒卖门票行为的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一方面有利于整治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游客应有的、正常的、合法的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黄牛”?律师建言

如何更有效地打击“黄牛”?付建认为,针对景区、景点“黄牛”泛滥的问题,现行法律已经在逐步加强对其的严打严管,但“黄牛”存在流动性强,不易识别,人数较广的问题,“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黄牛’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庞九林提出,可以借鉴12306火车票规则,严格执行人票一致,且不允许转让。对于恶意抢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拘留罚款。发现恶意抢票后,失约三次以上,禁止再次预约。

周垂坤建议,推动实名制购票落地,即人、证、脸三合一,保证票、证、脸信息完全一致,信息不匹配会导致入场失败。同时,执法部门和行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用好、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打击和制裁“黄牛”倒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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