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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新年快乐”商标申请维护了公共风俗文化 不侵权!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07 11:52:4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驳回“新年快乐”商标申请维护了公共风俗文化 不侵权!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判了 

驳回“新年快乐”商标申请维护了公共风俗文化

原标题:驳回“新年快乐”商标申请维护了公共风俗文化

□史洪举

笔者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获悉,“新年快乐”先后5次被申请为不同领域商标,目前均已被驳回或驳回复审状态。申请“新年快乐”商标的既有个人名义申请的,也有公司,涉及的领域有烟火、办公用品、含酒精的饮料等。

拥有一个名称优美、知名度高的商标,会给自身产品带来一定口碑和销量。特别是将部分知名度较高的词汇当作商标,将会自带流量和广告效应,产生强大的吸睛效应。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将任何名词或俗语都注册为商标,相关部门驳回这种投机取巧的注册行为,无疑给那些“捞偏门”的投机行为按下“停止键”。

虽然注册什么商标完全是个人自由,但也并非绝对自由。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商标。

“新年快乐”作为一个妇孺皆知、耳熟能详的祝福语和通用俗语,其本身已经成为公众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即任何人向他人祝贺新年或者春节时均可使用该词汇。而且,每逢新春佳节,任何商家都可能在商品外包装上或者店招、横幅、广告页面等载明“新年快乐”等类似词汇以烘托喜庆气氛。人们在互赠礼品时也可在礼品上或者贺卡上写明类似祝福语。

另外,“新年快乐”已成为任何人都有权使用的社会公共风俗文化词汇,谁也无权独占和垄断。因而,将该词汇注册为商标的话,显然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和文化风俗。试想一下,假使有人成功注册“新年快乐”商标,那么,其他商家想要在春节期间使用该词汇的话就可能构成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也不得随意出现类似字样。这显然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范畴和接受程度。

可以说,注册“新年快乐”商标的行为不过是投机取巧,依照现有的商标法不可能申请成功,结果只能是一次次被驳回。相关部门驳回申请,也是对市场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也将让那些投机钻营者打消通过注册将社会公共热词占为已有的幻想。


不侵权!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判了

2021年,四川多家餐馆被告,起诉这些店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起诉理由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青花椒”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些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认为,自己注册了“青花椒”商标,这些餐馆侵权了。另一方面,被起诉的四川餐馆则认为,青花椒是调味料,用它做招牌不能算侵权。

2022年1月13日,四川高院公开二审审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1050元,二审受理费5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2021年9月,该公司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擅自在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2021年12月中旬,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老板邹先生收到判决书,一审被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邹先生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来源:四川观察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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