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10条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发展 普法时刻 | 个体经营者死亡,工伤如何维权?
四川发布10条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发展 普法时刻 | 个体经营者死亡,工伤如何维权?,
四川发布10条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发展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以下简称《财税政策》),围绕降低企业负担、缓解融资困难、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4个方面,推出10条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该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降低企业负担方面——
将持续推进减税降费,促进降低经营成本。
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
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
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缓解融资困难方面——
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
支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的2%,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培育市场主体方面——
《财税政策》明确,将以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引导激励创新发展,支持市场拓展为抓手,着力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市(州)实际补助资金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政策对临街商铺外摆、车辆临停都有新的规定。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范围内、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
鼓励各地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的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
(总台记者 杨妮 温晓)
普法时刻 | 个体经营者死亡,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当个体经营者不幸离世时,其手下的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应如何进行维权呢?近期,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工伤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21年应聘于被告某厂处工作,担任技术工种,被告某厂未与原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年底,原告在原料车间检修机器时,手被正在运转的卸料器压伤,致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当场压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赔偿款项。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某厂经营人高某因病死亡,且查明被告所经营的某厂属于个体工商户,平时都是高某独自经营,高某死亡后其经营的某厂也无人接手,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本院依法追加高某的继承人作为本案的被告,高某的继承人均不应诉,认为高某所经营的某厂继承人没有参与经营,并且也不打算接手经营。经法官对高某的继承人进行释法明理,并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原告李某和高某的继承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本院出具调解书,被告某厂当场向原告李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不论企业是否注销或更换经营者,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即使个体经营者去世,其生前所雇佣的劳动者在符合工伤条件的情况下,依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被告某厂未为原告缴纳社保,符合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原告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某厂应当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被告某厂未与原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规定,原告李某九级伤残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寄语
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企业是否存续,即使面临个体经营者不幸离世的情形,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式依法索赔,劳动者可以确保自己在遭遇不幸时获得应有的补偿和支持。同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编| 翟力强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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