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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调解机构助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化解跨国纠纷 侵权案例渐增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AI发展关系

发布时间:2024-10-10 15:05:59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香港调解机构助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化解跨国纠纷 侵权案例渐增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AI发展关系 

香港调解机构助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化解跨国纠纷

中新网广州9月30日电 (方伟彬 谢保明 谢易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30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委派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高效化解一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

据悉,该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法院试点吸纳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为特邀调解组织以来,首宗调解成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

“这次调解集合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毕文泰在成功调解英国某公司与陈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后感悟道。

通报称,这一案件当事人英国企业顺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过多年经营,在美发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在中国申请了多项专利。今年2月,顺某公司发现陈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美发梳,顺某公司认为陈某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陈某及电商平台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调解指导法官与诉前调解工作人员对纠纷来龙去脉、主要争议焦点进行认真研判,认为该纠纷基本事实清晰,涉案标的额不大,且当事人一方为英国某公司,适合发挥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相应优势,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该纠纷委派香港国际调解中心调解员毕文泰进行调解。

经了解,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赔付金额。由于被告经营状况不佳,原告即使胜诉,仍可能存在执行时间长、获赔款项不足等情况。如果双方在诉前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解决纠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双向奔赴”。

该案的及时高效化解,有效缓减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费用等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对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普及和推广、多元化解跨国商事争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


侵权案例渐增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AI发展关系

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工智能(AI)创作,与传统创作模式有很大不同。训练AI,需要海量数据“喂料”;创作过程,会参照已有作品。这些“喂料”和“参照”是否涉及侵权?业界讨论颇多。

与这些讨论相伴随的,是AI侵权案件的增多——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AI声音侵权案”“AI‘文生图’侵权案”……这些都在提醒人们:要想AI发展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少。

AI创作侵权案例都有哪些特点?其生成内容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AI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全国首例”不断增多

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原告殷某是名配音师,其录制的有声读物被北京某公司进行AI加工后,用于为消费者提供文字生成声音服务。由于被告并未获得合法授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并作出书面道歉。

事实上,AI创作的全阶段均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AI在研发阶段涉及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授权问题,在利用阶段,则面临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判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法院首次认定只要AI生成图片能体现出自然人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由于AI生成内容与训练作品在创作脉络上具有一致性,AI生成内容还可能存在因风格模仿而产生侵权的问题。如梵高风格的图画创作、AI模仿知名歌手的歌曲等。这引发了各界对于风格模仿行为的讨论。

“目前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AI侵权案件广泛涵盖著作权、人格权、数据权益等,基本上是新型案件,其中多件均为‘全国首例’。”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向记者表示,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目前是各界争议的焦点,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增多,亟待各方关注。

“独创性”判断是关键

AI生成的内容,是否都能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个案中AI生成内容所体现的个性化元素、创作者参与投入的贡献度、对创作要素的选择等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只有生成内容能达到作品的“试金石”——独创性判断标准,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拿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来说,涉案图片系原告使用生成式AI技术生成,从设计人物的呈现形式、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等,均体现出原告的智力投入。

“原告在创作图片时进行了一系列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体现出原告突出的个性化表达,达到‘独创性’判断标准,故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念念补充道,那些缺乏人类独创性、完全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则不应被认定为作品,也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除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和归属问题,实践中还有不少其他争议点。在张平看来,现行著作权制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为衡量标准,对于AI生成内容的规定还不够完备。与此同时,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在AI创作场景下也面临适用难的问题,AI生成内容与既有作品可能存在“实质性相似”,但由于生成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通过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清晰判断,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颜君补充介绍,在AI生成物保护方面,著作权法对此暂无明确规定;在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方面,相关权利及利益归属于AI技术的开发者还是实际使用者尚存在争议,有待于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明确指引;在司法保护的应对方面,目前还存在独创性认定、算法侵权标准认定、法律性质认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护问题。

以保护促发展

AI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制不仅与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更事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考验各方治理智慧。

张平认为,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生成式AI技术创新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出一定发展空间,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解释范围。

据了解,国际上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部分国家的版权法在涉及AI创作的知识产权方面,设定了一些判断标准。比如,AI对已有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总体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识传播的情况下,对于不影响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充分激发AI创作活力?张平建议,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数据训练过程中的规范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责任分担机制;最后,建立开放数据共享平台,鼓励数据的合理使用和授权,推动行业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进AI创作领域的健康发展。

那么,企业平台、普通个人等AI使用者怎样才能在具体实践中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柏念念认为,人工智能平台应尽量完善内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合规机制,如尽量采用通用、开放或获得合法授权的基础材料,并标识版权来源,尽量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个人在利用AI进行创作时,也应注意保存好创作物料,以免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出现举证困难等问题。

“‘利益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精髓是通过法律权威,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优化状态。”张平说,“AI创作的兴起,让传统知识产权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但这种挑战并非不可破解,关键是要明晰AI创作中各个环节的产权保护规范,形成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机制,以保护推动AI创作的发展。”(记者 龚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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