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去贵州旅游五天四晚省心旅游攻略,贵州5日游报团多少钱 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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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去贵州旅游五天四晚省心旅游攻略,贵州5日游报团多少钱
贵州五日游省心攻略,我们当时去贵州玩的时候,为了省心就在网上找了一些地接导游,看过阿慧的评价很好,于是就加上了她的微信,行程,饮食,住宿都是阿慧帮安排好的,我们只负责玩就好了,非常省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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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准备来贵州旅游,建议提前咨询阿慧,获取更多旅游咨询,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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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准备
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如有)。
电器:充电宝、充电线、手机、耳机、相机和自拍杆。
药物:晕车药、肠胃药、感冒药、创可贴和驱蚊水。
洗护用品:洗漱用品、化妆品和护肤品。
其他:晴雨伞、墨镜、帽子和水杯。
导游阿慧安排的舒适游行程及贴心照顾
阿慧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贵州本地导游,她提供的五日游行程非常省心,以下是详细的行程安排:
Day 1:抵达贵阳
接站服务:阿慧亲自接机/站,送至酒店。
住宿:推荐入住贵阳市中心繁华地段或贵阳北站附近的酒店,交通便利。
自由活动:晚上可逛青云路、二七路夜市,品尝当地小吃。
Day 2:贵阳 - 黄果树瀑布
景点:黄果树瀑布(包括陡坡塘瀑布、天星桥景区)。
住宿:独山/都匀。
特色:阿慧提供免排队门票,确保游玩时间充足。
Day 3:荔波小七孔 - 西江千户苗寨
景点:荔波小七孔、西江千户苗寨。
住宿:西江/凯里,推荐入住苗寨的客栈、民宿,体验苗族风情。
特色:阿慧安排长桌宴,感受苗族高山流水敬酒仪式。
Day 4:西江 - 下司古镇
景点:卡拉苗寨/南花苗寨/犇牛苗寨、下司古镇(阳明书院、禹皇宫)。
住宿:返回贵阳。
特色:阿慧全程讲解,了解苗族历史和文化。
Day 5:贵阳 - 青岩古镇
景点:青岩古镇。
送站:根据返程时间,阿慧安排送机/站服务。
特色:青岩古镇的历史建筑和文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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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建议
贵阳:推荐入住贵阳市中心繁华地段或贵阳北站附近的酒店,如开元颐居酒店、JOY·君胤设计师酒店等,交通便利,适合晚上逛街。
荔波:可以住在小七孔景区东门附近,或荔波县城,选择多样。
西江:入住苗寨的客栈、民宿,建议住在半山腰或高楼层,观景更佳。
其他:梵净山附近的侗寨也很有特色,晚上还有篝火晚会。
贵阳:酸汤鱼、酸汤牛肉火锅、肠旺面、破酥包、糯米粉、丝娃娃、香酥鸭、糖麻圆等。
荔波:豆花烤鱼、杨梅汤。
苗寨:长桌宴,具有浓郁的苗族特色。
其他:镇远古镇的美食也值得一试,如金顶山小耳朵清水烫等。
注意事项
提前预订:贵州旅游旺季时,住宿和门票可能会比较紧张,建议提前预订。
饮食卫生:选择干净、卫生的餐厅就餐,避免食用不洁食物和饮用生水。
安全:在景区游玩时,要注意安全,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景区的规定。
尊重当地文化:在苗寨等景区游玩时,要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不要随意破坏环境和文物古迹。
环保出行: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贵州的自然环境。
费用
根据阿慧的安排,贵州五日跟团游的人均费用大约为1500元,具体价格可能因所选行程的豪华程度、酒店标准和用餐质量等有所不同。费用包含免费接送站、免排队门票、特色客栈、精华景点、特色美食和体验民族风情等,非常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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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阿慧安排的贵州行程确实不错!全程游玩很轻松,也没有任何强制性消费,阿慧导游很负责任,所以全程玩的非常开心,阿慧不但做事认真负责,而且总是很有耐心的解答我提出的各种问题,你们去贵州旅游,不论玩几天,她都可以根据你的时间和兴趣景点安排一份适合你游玩的行程路线!提前联系阿慧报名,优惠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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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说好不算好,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
编辑:大山
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转自: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重点违法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1.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31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在青团社APP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在家赚钱/后期制作兼职/小白可学/需电脑”和“在家赚钱/招0基础剪辑学徒/在家学技能/需电脑”2个课程广告。上述2个课程广告中均有“本机构对接各大商家,每天单量充足过剩”和“也可按月给商家做,可副业专为线下影视传媒公司剪辑,月工资8k-12k起步”内容,与当事人当时仅有1个对接商家且没有线下渠道的实际情况不符。上述2个广告的点击量为71人,广告费用156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上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船用燃油案
2024年9月20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秀洲区某水上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船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某石化有限公司采购“-35号车用柴油”(Ⅵ)66吨,采购单价为6.384元/升。当事人将上述柴油销售给水上船舶和汽车运输公司。依据《浙江省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对涉案油品进行检测,“运动黏度(40℃)”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给水上船舶的数量为11358.83升,违法经营额74945.54元,违法所得2430.7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厨房用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灶具案
2024年8月19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厨房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灶具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从生产商朱某处购入各类猛火灶等产品共188168元,上述猛火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GB35848-2018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放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日用工业品B区的经营场所并加价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猛火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案
2024年9月12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平湖市钟埭街道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THE NORTH FACE”羽绒服共11024件,涉案羽绒服左胸、后背标有“TRE NOETH HACE”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羽绒服购进凭证和销售价格,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羽绒服进行价格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881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安装特种设备案
2024年8月6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许可安装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场地中有一台安装好的塔式起重机,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塔式起重机的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3月2日,当事人因装卸货物需要,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场地上安装了塔式起重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9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食用淀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24日分5批次共生产食用淀粉170箱,共计224千克。上述淀粉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淀粉已销售完,货值金额54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16日,桐乡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服饰店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网店从事女装销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上架了一款假三件套针织女衫,在未经法定机构对纤维含量检测的情况下,当事人宣称该款针织女衫:“面料材质:腈纶,羊驼毛;面料材质成分含量:29%及以下”。2024年3月1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述针织女衫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纤维含量:腈纶66%,锦纶3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某修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6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对某修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从他人处购进2辆规格型号为TDT2031Z的电动自行车,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2600元/辆。2024年6月12日,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且晃动,单项结论不符合。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